包旭冉房东在定金违反民法典第586条下,拒不退定金且仍然要求租客转租出去

信件编号: 11240844195969 来信时间: 2025-07-09 11:08
信件类型: 我要投诉 姓名: *****
内容: 包旭冉房东作为学校老师应该知道任何一件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三个要件是(1)行为人有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第一我不清楚包旭冉是不是学校老师,如果不是这个合同构成的违反了第二条意思表示真实,并且本来就是刚才是自称学校老师后面退托管才知晓是黄牛的李先生推荐的,这个人之前本来就有欺诈嫌疑,期间还一直未经允许拿着我的身份证号去查我的复读录取学费,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在我不知情情况下随便运用我的个人信息去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方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6条规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首先这个情况领导可以随便翻我的聊天记录我只是说预订上这个房子,我在转账和聊天记录以及打电话过程中丝毫没有提过关于定金的任何字眼,是对方收钱后直接写的定金;其次定金生效首先应该内容合法在民法典要求要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标的的20%那现在这3000元已经明确超过了合同总额的20%,那这个交易是可以被判定为无效的 其次合同的成立过程为“要约- 承诺”的完成,那这就需要甲方乙方都签字才能达到这份合同的成立,我并没有签字,而且过千的交易远程这样签字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最后《民法典》要求“不违背公序良俗”首先不管您是不是学校老师,您也不应该说我是那种只能上大专的,这本来就是对我高三努力的一种漠视和蔑视,我不觉得复读一定是那种没法看的分数才复读,这样子就是对复读生的一种刻板印象和歧视。 在合同原文中指出可以增添书面附件,这句话的意思已经明确表明可以增添书面形式作为合同的附件,所以我那个文档在这个合同之下并不是算不合规而是包旭冉房东单纯怕麻烦或者害怕那份租房合同对于她有利的情况下签订附加合同对她不利 那综上所述首先最重要的是定金在民法典要求下是要求低于20%,所以这超出的部分本来就是无效的,其次我的聊天记录和任何语音并没有说我只是说我预定上而不是交定金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金安区毛坦厂镇    答复时间:2025-07-14 10:39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毛坦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已联系您与当事房东包旭冉,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退费1120元。如有疑问,请联系毛坦厂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电话:0564-3933010。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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